租车抵押他人先逃匿,幡然悔悟三年后自首
宋某在
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后抵押给他人,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近日宋某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8年5月5日,宋某到本市某车友俱乐部租赁了一辆别克轿车,其将车抵押给他人后逃匿。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别克轿车追回并返还给车友俱乐部。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3900元。
2011年10月23日,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宋某主动投案自首,法院遂从轻作出以上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