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伙同他人先租车后质押诈骗17万被诉
湖南省益阳市人赵某伙同郭某假冒他人名义先到
租车公司租车后质押实施诈骗,金额达17万余元。2011年12月13日,赵某被依法逮捕。2012年3月8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赵某提起公诉。
据查,2011年11月5日,被告人赵某经与郭某(在逃)事先预谋,由赵某冒用谢巍的名义与长沙市湘信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租车合同,骗得该服务部的湘AGP95*起亚赛拉图汽车1辆。当日19时许,赵某持伪造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将湘AGP95*起亚赛拉图汽车以质押的方式骗取王某借款5万元,之后郭某分得31000元,赵某分得19000元。
2011年11月11日,被告人赵某与郭某用同样的方法与长沙市湘信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租车合同,骗得该服务部的湘AN496*丰田卡罗拉汽车1辆。当日16时许,赵某持伪造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株洲市石峰区一寄卖行欲将湘AN496*丰田卡罗拉汽车质押给寄卖行老板易某骗取借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被骗起亚赛拉图湘AGP95*汽车77800元;丰田卡罗拉湘AN496*轿车98000元。案发后,赵某将分得赃款用于购买钻戒一枚、还帐、日常消费。
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将扣押的湘AGP95*起亚赛拉图汽车1辆和湘AN496*丰田卡罗拉汽车1辆退还给车主,同时依法扣押了赵某购买的钻戒一枚。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