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抵押骗钱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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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行租来的车子“抵押借款”,可谓穷尽骗法、生财“有道”,仍难逃法律制裁。近日霍山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诈骗刑事案件。
2010年1月6日,被告人丁某让他人在霍山租赁公司为其租用一辆轿车,由他人出面签订合同并代交了租金。当日,丁某谎称其朋友需要借钱,以租来的该轿车作抵押,让他人在借条上签名,丁某签担保人,从刘某处借款6万元,实得54000元,该款为丁某归还个人借款及挥霍。后被霍山租赁公司发现报警。用这种方法,201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丁某编造各种需要用车的理由骗取朋友信任,让其朋友出面签订合同、交押金为其租车,先后从3家租赁公司租车4辆,从朋友处开走朋友所租轿车一辆,然后假冒车主或车主朋友的名义将所租车辆抵押给他人,获取现金供其挥霍。其中,被告人柯某帮助租车两辆。
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用真实姓名或冒用他人名义先支付小额保证金等方式,骗取轿车4辆(价值376866元)、现金55000元,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10300元,诈骗财物价值421566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柯某帮助被告人丁某,共同骗取轿车两辆(价值111382元),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800元,诈骗财物价值110582,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丁某系主犯,被告人柯某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柯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属立功,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决:俩被告人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7年,判处被告人柯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3年,都并处了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