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证件租车该如何定性!
2007年1月16日,曹某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驾驶证,到某
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轿车。办完手续后,曹某将小车开到自己投宿的宾馆停车场停放。当晚11时许,曹某前往停车场取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曹某向公安民警供述,他欲取车到桂林旅游。后来,公安机关以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检察院提请批捕。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
曹某主观上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不同看法,导致对该案的定性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曹某使用欺诈手段,利用伪造的证件租车,在取得汽车后欲一走了之,其主观上非法占有汽车的意图明显,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曹某主观上明显具有欺诈的故意,但欺诈的故意并不等于他有非法占有汽车的目的。曹某在
租车当天被抓获,租车合同还在履行期限内,因此不认定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其行为难以认定合同诈骗罪。